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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沪2017年房产税开缴,未缴清将被直接限制交易!

发表于2017-11-20

2017年11月13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官网公告《关于缴纳2017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即日起至12月31日,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付费通网站、就近的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渠道之一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与去年相比,除了可通过付费通网站及付费通App进行网上纳税外,今年还可在付费通微信服务号“付费通账单查缴”(微信号:ezhangdan) 缴纳房产税。在微信号中选择公众号菜单栏“查缴账单—房产税”,输入房地产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即可进行应税查缴。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有关银行指的是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上海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


根据2011年发布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征收对象是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其中,对税收减免进行了相应规定,共分6种情况。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等等。


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是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情况为:

(一)凡在2017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7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7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纳税人在税务专窗缴税的,可当场取得完税凭证。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纳税人可通过“上海个人办税”APP、“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保存、打印个人住房房产税电子纳税清单。


纳税人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请妥善保存付费通网站收款页面(可自行下载)或银行收款凭证,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在缴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至本市任一办税服务场所,凭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当场开具完税凭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此外,《提示》还对“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及如何加收滞纳金?”等进行了说明。


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当然,手否在缴房产税名单中的前提是,已经买了房。同时,很多购房者基本都处于购置首套或者沪籍购买二套的条件下,房产税相对而言也相对较远,可以放心的购房。


发表于2017-11-20
布丁朗姆酒,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沪2017年房产税开缴,未缴清将被直接限制交易!”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7-11-21

感谢分享

发表于2017-11-21

房产税缴纳须注意!

发表于2017-11-21

发表于2017-11-21

感谢提醒!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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