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州调控再加码!商住楼不得卖个人+离婚1年内买房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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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3-30
nanshu790,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广州调控再加码!商住楼不得卖个人+离婚1年内买房算二套”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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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3-30
上海估计在清明节期间会出商办限购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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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3-30
北上广深,这四个城市一个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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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3-30
感觉上海很快就不是限购严厉的城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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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3-30
这几天的政策真是一个接一个啊
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调控加码,主要涉及
1、家庭新买住房证需满2年,才能转让;法人新买住房证满3年,才能转让。
2、住房赠与,满2年后才能再买房。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
3、外地户口只能在从化、增城买1套。
4、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本地户籍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外地户口需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
5、离婚1年内再买,首付按已拥有1套房执行。
6、公积金贷款:本地户口连续缴纳1年以上,外地户口连续缴纳2年以上
限购再加码!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1套住房。
关注多的应该是广州商办限购这一项,这是自3月26日北京发布商办限购的政策以来,第二个跟进的城市。
而一直说的北上广,第三个城市会不会是上海呢?拭目以待!
此次广州发布的商办限购政策,和北京相较起来,的差异有以下几点,
一是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小分割单元,北京是不得低于500平米,而广州是不得低于300平米
二是二手商办项目出售给个人的条件,和广州,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的条件相较起来,北京更严格: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北京还包括一条,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整体相比较起来,还是北京的商办限购政策更严格。
以下是30日广州限购升级具体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
(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为防控信贷风险,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
(一)商服类(商业和,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报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该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将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预售许可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已经签订认购协议的不得提价或变相加价。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签字确认;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怂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其指定金融机构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提供或推荐“”等违法违规的金融服务。
(三)对于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取消预售许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现场、非现场检查。举报电话:12345。
本通知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厅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