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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发表于2014-12-22
标签:信息 申请 建设用地使用权 所有权 不动产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发表于2014-12-22
刘家桥桥长,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12-22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发表于2014-12-22

感觉政策会对房价起波澜

发表于2014-12-22
值得阅读,谢谢分享
发表于2014-12-22
值得阅读,谢谢分享
发表于2014-12-23

 

潘石屹: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实施 房价马上跌
2013年3月29日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3月29日讯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此,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微博评论称这是个好政策,并大胆预测,如果今年实施房价马上会跌。

 

此前,住建部负责人3月份已经公开表示,目前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基本上已经联网。按照住建部的计划,今年6月底将完成50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

 

3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作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说明时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有分析认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项制度对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视。同时,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而且还有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可以说,这项制度,一举多得。

 

发表于2014-12-23
引用:潘石屹(过客)在2014-12-23 09:34:21写道:
7楼

 潘石屹: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实施 房价马上跌  2013年3月29日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3月29日讯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此,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微博评论称....

上海楼市最近现“诡异”抛售信号 先知先觉的领导先走

 

上海最近出现的“诡异”抛售潮 和“房产税扩容,官员财产公开”有直接联系

 

最近,上海出现了一部分“诡异”抛售潮,一些豪宅开始抛售,并且抛售住宅业主中60%持匿名、假名或以公司挂名,更有部分在抛售时价格远远低于同地段房屋价格。这些业主物业大多数空置或出租给亲属、朋友,没有租住合约;业主物业出售都要求现金交易,不经金融机构;业主物业出手都委托律师全权处理,业主在交易过程中不露面。

 

暂且不论这些房主为何用如此“诡异”的形式抛售房屋,这部分抛售情况的出现又会给你带来什么样的触动呢?你觉得上海楼市又将何去何从?

 

卖主为何急售?不少房产销售的同行们表示,和最近新闻上不断出现的“房产税扩容、官员财产公开”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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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先觉的领导先走
先抛者获利 后抛者遭殃

 

发表于2014-12-23
引用:潘石屹(过客)在2014-12-23 09:34:21写道:
7楼

 潘石屹: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实施 房价马上跌  2013年3月29日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3月29日讯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此,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微博评论称....

引用:后抛者遭殃(过客)在2014-12-23 09:39:08写道:
8楼

上海楼市最近现“诡异”抛售信号 先知先觉的领导先走   上海最近出现的“诡异”抛售潮 和“房产税扩容,官员财产公开”有直接联系    最近,上海出现了一部分“诡异”抛售潮,一些豪宅开始抛售,并且抛售住宅业主中60%持匿名、假名或以公司挂名,更有部分在抛售时价格远远低于同地段房屋价格。这些业主物业大多数空置或出租给亲属、朋友,没有租住合约;业主物业出售都要求....

中原地产董事长:官员不买房终究拖垮楼市,经济崩溃绝非危言耸听


作为国内最大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之一的中原地产董事长施永青,在接受某网站专访时,说出让人深思的一段话:中原本来有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客户与官员有关,这些人或官员自己、或家人、或情妇,整个经济体系最大利益者不再出手,未来房价上行乏力。此话很容易理解,那就是在大陆,三套卖出去的房子中,就有一套被官员或官员身边的人买走了,但时过境迁,在反腐盛行的今天,领导们楼市金盘洗手,房价上涨前景堪忧。

有人说施永青的话带有夸张成分,但实际上并非有过分之处。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话,叫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证明,在现有体制下,腐败才是发展经济的首要生产力。他老人家还说过一句话,叫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多数人共同致富。结果一部分官员和官员勾结的“商人们”确实富裕了,但带动大家一起富裕却成了“白日梦”。

在官本位的体制下,权力无人监督,权力垄断一切,绝对权力带来绝对腐败。所以权钱交易成为市场的主旋律,这一点在房地产领域体现的淋漓尽致,而房地产带来的迅猛发展也快速致富了一批人。当然最大的受益者当然是手握大权的官员们,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发。而在房价快速上涨的年代,依靠房产这个最佳工具,官员们的财富实现了滚雪球式的增长。买房致富成为官员们的最爱,因此三套房子中有一套被官员家族买走并非骇人听闻。

这些年因为工作关系,全国大大小小的城市走过不下百个。无论城市大小,都建设不少豪宅、别墅群。每当路过这些富人区,当地人尤其是出租车司机都会告诉你,这里住的都是市领导或者县领导。想起一个笑话说上最幸福的男人是拿沙特工资、住英国房、娶韩国女、坐美国飞机、开德国车、用啵莱仕特玩日本二奶等一大推,当然最后的经典收尾是,如果你当了中国干部,前面的就全有了

在上海、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动辄千万的豪宅里,被百姓亲切的称呼为“市场村”“官员房”的小区比比皆是。我们的官员,自己买了房产还不够,还要给妻子、儿子买,当然照顾的人还有很多,亲戚、二奶、小三们一个都不能放过。当然把房子分散到众人名下,可不是印证名言: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官员们的思维谨慎而且周密,万一哪天住房信息统一了、不动产真的实行统一登记了,也可确保自己名下没有多套房产,保乌纱帽大于一切。

新一届领导上台之后,高举反腐大旗,虽然现有体制下,反腐只是割韭菜,治标不治本。但对于官员们,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新房不敢再出手购买,名下的存量房产要么抓紧时间出手、要么转移到他人名下。作为楼市住宅购买的王牌部队,官员们一旦产生观望情绪,对楼市尤其是豪宅确实产生了不少的影响,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没有腐败,中国经济发展缺乏动力,而纵容腐败,又为百姓所不齿。最终作何选择,是考验高层智慧关键时刻。

这就引发了一个话题,有人说打击腐败,房价至少能够下跌一半。我的观点是,官员不敢买房,不代表楼市就一定会被摧垮。中国的楼市,没有市场经济学,只有政治经济学。从楼市的群体组成来看:高层和地方政府、银行、开发商和客都不希望房价下跌,真正期待房价下降的是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阶层。每次媒体搞舆论调查,支持房价下跌的都有80%,但最让人失望却有最真实的现实是,这80%对于楼市,没有任何发言权和操控权。"

 

发表于2014-12-23
引用:潘石屹(过客)在2014-12-23 09:34:21写道:
7楼

 潘石屹: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实施 房价马上跌  2013年3月29日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3月29日讯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此,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微博评论称....

引用:后抛者遭殃(过客)在2014-12-23 09:39:08写道:
8楼

上海楼市最近现“诡异”抛售信号 先知先觉的领导先走   上海最近出现的“诡异”抛售潮 和“房产税扩容,官员财产公开”有直接联系    最近,上海出现了一部分“诡异”抛售潮,一些豪宅开始抛售,并且抛售住宅业主中60%持匿名、假名或以公司挂名,更有部分在抛售时价格远远低于同地段房屋价格。这些业主物业大多数空置或出租给亲属、朋友,没有租住合约;业主物业出售都要求....

引用:官员们开始抛房(过客)在2014-12-23 09:42:27写道:
9楼

中原地产董事长:官员不买房终究拖垮楼市,经济崩溃绝非危言耸听  作为国内最大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之一的中原地产董事长施永青,在接受某网站专访时,说出让人深思的一段话:中原本来有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客户与官员有关,这些人或官员自己、或家人、或情妇,整个经济体系最大利益者不再出手,未来房价上行乏力。此话很容易理解,那就是在大陆,三套卖出去的房子中,就有一套被官员或官员身边的人买走了,但时过境迁,....

上海对存量房开征房产税势在必行
http://shbbs.fang.com/shmf~-1/69845625_698456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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