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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承租的厂房被强制拆除,未保留证据损失惨重

发表于2011-12-28

张雷律师按:企业承租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房屋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在拆迁中,这类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遭强制拆除的情况,不在少数。如果承租的厂房被强制拆除后,企业再提出补偿诉讼,会因为无法评估定价,只能承受举证不能的后果。承租厂房的企业怎么办,先看如下案例。

承租厂房,投入巨大,遭遇拆迁

20040101日,金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的直属企业某某实业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约定金某某承租实业公司8.6亩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7年。随后金某某即在承租的土地上建造了仓库、厂房,并开始对外招租。(分析:上海周边有很多类似情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对外招租,用于堆场、仓库等。这些仓库厂房多数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20050101日,金堂公司与金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承租金某某所建造的1028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间至20201231人。随后金堂公司对厂房进行了基础工程改造、装修、投入机械设备等,共计花费200余万元。(分析:在不能取得规划许可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违法,即使不遇到动拆迁,也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企业承租厂房应当对房屋产权及性质、用途有所了解,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20060830日,拆迁基地向金某某和金堂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动拆迁事宜,并要求拆迁范围内的各种合同一律终止执行。同时,拆迁基地也出台了《拆迁方案》,约定对使用非居住房屋的装修、搬迁补贴和停工停产损失,一次性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200元的补偿。(分析:租赁期间内发生动拆迁,拆迁人公告了补偿标准。

    20070307日,金某某和拆迁基地签订了《集体所有土地厂房拆迁补偿协议》,共计获取动迁补偿款380万元。金堂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多次与金某某协商,主张对其进行补偿,但均无后果,遂拒绝搬迁。(分析:由一手承租人与拆迁基地签订了补偿协议。金堂公司充分协商,但却未能做好两手准备。

20070803日,金堂公司收到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出具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金堂公司承租的厂房未经规划管理部分依法批准,属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物,要求于20070809日前自行拆除。200711月,金堂公司承租的厂房遭到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分析:拆迁基地动用多种手段强制拆除房屋,包括动用城市管理力量。

已被拆除,无法鉴定,举证不能败诉

随后,金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某赔偿其租赁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200余万元。诉讼中,应金堂公司的申请,法院于20081027日委托了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因拆除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但房地产估价公司回函称:因估价对象已被拆除,且金堂公司不能提供与估价对象相关的原始材料,故无法对委托评估的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承租企业能获得的补偿有多少,评估是关键。但房屋已被拆除,何谈维权?如果能够提供与估价对象相关的原始材料,也可以进行评估。

最终法院因为金堂公司不能提供鉴定报告,只能酌情比照金某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装修、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确定金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补偿金堂公司20万元。(分析:承租人损失多少以鉴定结论为准,但也要参考拆迁人的补偿标准。

根据如上案例可以看出,承租企业应当在拆迁中学会保留证据。如果能够提前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测量公司介入,对厂房的面积、设备等因素进行评估、测量,并在评估测量过程中保留原始证据、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则可以在厂房被拆除后,通过法院鉴定的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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