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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五十四:离婚后财产分割完毕还能否再次要求分割

发表于2011-12-20

【案例简介】

周先生与王女士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育有一女,20089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子一套,电脑一部归周先生所有。然而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的2008年底,王女士却又像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房屋不归周先生所有。理由在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周先生不断向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将自己打伤,为了逃脱家庭暴力,被迫与周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在王女士精神完全崩溃,周先生强制要求下、显示公平的情况下签字的?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此案例中,王女士提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那是否有效呢?

(二)他们于20089月签订离婚协议,在2008年底王女士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首先从诉讼时效上看,王女士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应当受理,

(三)那能否重新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分割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重点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者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因此,只要王女士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有胁迫的情形,那就可以依法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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