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五十二:婚前借钱买婚房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发表于2011-12-16

【案例简介】

王先生与王女士是远方的表兄妹。20063月,王先生委托王女士将他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王女士代办后,得到卖房款80万元,但王女士并没有将钱转交,而是以筹办婚事为由,向王先生借钱。双方随后确认,扣除中介费1万元,实际借款数为79万元,随后,王女士将这笔钱陆续转账至自己的未婚夫肖某名下,两人约定,待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后,两人共享所购凤凰小区的房屋产权。20066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由肖某起草书写一份借据,借据上确认王女士借王先生79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产权,该借款以分期形式还款,自2007年起每年还款10万元,之还清为止。王女士在该借据上签名。

婚后,王女士与肖先生产生矛盾,王女士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王先生致函王女士要求还款,王女士单独回复给王先生同意他得要求。2009年两人起诉离婚,由于王女士没有还款,2010王先生将王女士和肖先生起诉到法庭,要求双方共同归还,肖先生认为是王女士的个人债务,两人对此争执不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房产是王女士婚前借款,同时在婚后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关于借款,本借款发生在王先生与王女士之间,有王女士的借条为依据,虽然婚后房屋的产权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不能改变借款债务为王女士婚前个人债务的性质,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债务为王女士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