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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四十七:离婚协议没有将共同财产写入引起的财产纠纷

发表于2011-12-09

【案例简介】

周先生与李女士2006登记结婚,,一开始两人感情还不错,随着了解的深入,两人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2008年两人办理了离婚协议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房产归周先生所有,未偿还的贷款由周先生偿还,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周先生称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发现李女士故意隐藏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套房屋,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周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屋。而李女士辩称,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都是周先生主张并同意的。自己购买房屋周先生是知情的,并且两人口头约定该房归李女士一人所有,故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书上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至于口头的约定的争议房屋,李女士对于其理由即双方口头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时购买房屋时周先生是知情的,所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缺乏有效的说服力,此主张难以让人信服。

综上所述,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的财产,应该对此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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