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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房产分割纠纷之二十八:婚前按揭买房,婚后还清贷款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发表于2011-11-11

【案例简介】

20055月,谢先生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00万元,首付款30万元,银行贷款70万元,房屋登记在谢先生一人名下。20059月谢先生与郭女士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于2010年还清银行所有贷款,2011年谢先生与郭女士双方因为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谢先生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郭女士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经评估价值200万元。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案件。

(一)首先要明确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的取得属于继受取得。谢先生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虽然郭女士后来参加了房屋的还贷,但是不能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其次是对郭女士婚后参与房屋还贷行为的认定。通过上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谢先生所有,但在购房的同时形成了一个70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这部分贷款是婚前所借,因此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谢先生婚前的个人债务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即70万元应该均分,谢先生应给付郭女士70万元的一半即35万元。

(三)对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还贷部分相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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