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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二十七:父母资助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

发表于2011-11-10

【案例简介】

2008年,董女士与相恋两年的徐先生喜结连理,由于徐先生家经济条件一般,董女士的父母便为女儿女婿提供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由董女士与徐先生自己还贷。购买时,房屋登记在董女士名下,现在徐先生与董女士的婚姻亮起了红灯,正在闹离婚,双方为房产分割的事情争执不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父母为夫妻双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这套房产是董女士的父母在董女士结婚前为双方购置的,同时此房产登记在董女士一人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产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二)婚后,董女士与徐先生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并不能因此认定为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此部分的还贷,董女士应当将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数额的一半归还给徐先生。剩余的贷款为董女士的个人债务。

因此,此房产应该认定为董女士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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