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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房产分割纠纷之二十五:产证为夫妻双方与儿子,离婚时如何分?

发表于2011-11-08

【案例简介】

谢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2008年底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育有一子。20096月份,两人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和儿子的名下,现在夫妻两人准备离婚,对房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房,无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都应该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此房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因此,对此房屋按照夫妻与儿子共同所有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特别声明:本文由张雷律师原创,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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