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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房产分割纠纷之二十二:父母为子女购房产权证多人离婚如何分?

发表于2011-11-04

【案例简介】

2005年,王女士的母亲托人给女儿介绍对象董先生,两个人一见钟情,很快就谈到了结婚的事情。由于家庭条件不好,董先生和父亲仅有一套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房产,,为了女儿将来的幸福,王女士的母亲拿出了自己所有的积蓄5万元,让王女士和董先生另外购买一套住房。20059月份,王女士和董先生领取了结婚证,随后在该市购买了一套价值36万元的房子,经过双方家人的商量,房产证上写上了王女士母女及董先生父子共4人的名字。王女士从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2010年,王女士与董先生因为感情不和提出了离婚,在谈到如何分割房产时,双方产生了纠纷,王女士请来了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房屋总价为50万元,王女士认为,当初购房时母亲拿出了5万元,另外自己每月还要还房屋贷款,而董某没有出资购房,因此她享有房屋的大部分产权,王女士表示愿意让出少部分的房屋产权给董某。董某对此持不同的意见。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王女士的母亲出资的认定问题以及房产证上登记为多人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房屋应该看作是夫妻双方财产,但是现在产权证上写的时四个人的名字,所以四人均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

(二)对于王女士的母亲所出得五万元钱款,是他们在结婚后购买的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此房屋的分割,按照房屋的市值进行分割,但是要区分贷款部分以及双方的权益部分,在进行财产分割前,要首先将贷款部分扣除。也就是说如果房子判给一方的话,另一方要分得房价一半的房款。未偿还的贷款的部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个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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