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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房产分割纠纷之二十一:接受父母资助离婚时怎么分?

发表于2011-11-03

【案例简介】

王先生与赵女士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10年打算买房,由于缺少资金,赵女士便接受了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2011年两人由于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对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发生了争议,王先生认为应当将房屋折价后平分,而赵女士认为应当将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扣除后再平分?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案例的关键点在于赵女士父母资助的10万元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

(一)首先此房屋是夫妻两人在婚后购买的,应当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于赵女士的父母其资助的10万元,由于在资助的时候并没有表明是赠与给赵女士个人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10万元应该看成是王先生与赵女士的共同财产。

因此,综上所述应该对此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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