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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0-07-05
你好,一般需要如下证明材料:
1,《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区(县)退伍义务兵、复原士官、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原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师(旅)司令部军务处出具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证明。
2,《迁沪落户确认单》。
3,《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4,《居民户口簿》。
5,《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及复印件。
6,《(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迁入老人(六十周岁以上)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多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7,《军人公民身份证好吗登记表》复印件。
8,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9,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请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到报入地说在派出所恢复户口。
办理恢复户口时还需产权人,迁移人到场。
对以上材料有疑问的可以打电话962110,62310110进行电话咨询。路过是我江浦地区居民,也可到我江浦所户籍窗口进行询问(65024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