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邻里之间

发表于2012-10-16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到法院提起相邻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发表于2012-11-08
summer_shining,您好!您所发的帖子“邻里之间”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3-05-13
支持一下!!呵呵,不错
发表于2013-05-13
值得收藏... 向楼主致敬
发表于2013-05-13
支持,我认为你太厉害了
发表于2013-05-13
我z喜欢,请大家鼓掌支持,谢谢
发表于2013-05-13
我也想听大家的建议!谢
发表于2013-05-13
好,谢谢你,大家都需要的好帖
发表于2013-05-13
真不知道,还有这么好心的楼主 支持
发表于2013-05-13
经验啊... 向楼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