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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06海事劳工公约》在中国生效

发表于2016-11-13
根据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本月12日在中国生效。
该《公约》被称为国际航运业的“四大支柱”公约之一和海上劳动者的“权利法案”,通过对接海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国际标准,有利于维护中国海员权益。
中国是海员劳务输出大国。现有60多万海员,约占全球海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年外派海员约13万人次。《公约》生效后,有利于规范海上劳动关系,拓宽海员就业渠道,使海员在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实现海员体面工作,增加海员职业的吸引力,促进海员职业发展。
《公约》内容构成广泛,包含“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符合与执行”等5大内容,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海员在船上舒适地工作、生活及身心健康。
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体现了中国履行国际公约、保护海员权益的积极态度,彰显中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切实维护海员劳动者权益、致力于构建公平竞争的海运业环境的意愿和决心。
上海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维护上海水上交通安全、保护船员权益的政府主管部门,将积极履行公约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在今后的港口国监督中,对于不符合《公约》标准的船舶,将要求其整改或滞留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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