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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病医疗保险金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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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解读大病医疗保险金需纳税
rongjunweiye108
发表于
2013-02-06
进微信群讨论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时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此消息昨日(2月5日)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及微博上引发强烈关注,遭遇一些网友 “救命钱也须纳税?”的吐槽,不少网友指责其 “荒唐”、“没道理”。
然而,昨日有专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网友的吐槽可能是误读。专家表示,这里所称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应该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些商业保险(包括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因为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福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缴税表态”惹争议
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的热点做出解答时。有市民问到,“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就此问题,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回答称:“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答一经媒体报道,立即成为网络热点,引发了大量网友吐槽。一些网友直言 “没道理”,“看大病还要缴税,实在让人难以理解。”为此,不少网友呼吁,国家对大病保险金应该实行免税。
何为“大病医疗保险金”
“网友的心情我理解,但是,似乎大家都没真正搞清楚一点问题,就是 ‘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一位保险业人士昨日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有几块,一块是社会保险中基本医保,另一块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员工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此外,2012年最为国人所熟知的“大病医疗保险”,当属去年8月六部委联合推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换言之,“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至少有三种解释。
为了搞清楚国税总局须缴纳个税的大病保险金到底是属于何种范畴,记者昨日拨打国税总局的12366热线咨询。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不清楚这个大病保险到底说的是哪个大病保险,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保险学院一位长期从事社会保险教学的人士表示,在基本医保之上有一个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制度,其纳费由企业和员工承担,该保险是由社保部门来运作的。在报销方面也是在基本医保报销额度之外,再按一定比例报销其住院费用。《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到,北京地区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的资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按每月13.04元缴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在昨日多家网站对 “大病保险金需缴个税”话题制作的专题页面中,认为国税总局所谓“大病医疗保险”指的就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中在某知名网站的专题中,对大病医疗保险的解释是:“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不过,如此解读的问题在于,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其资金来源为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上述保险业人士直言,既然这个城乡大病保险不用个人掏钱,又何来缴税之说?
需缴税的应是商业保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网友可能存在误读。
首先,大病保险金应该是大病保险费,而不是有些网友理解的赔付款。其次,这个大病保险应该不是北京市的基本医保之外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向10多元钱征税没有必要。同时也应该不是六部委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为六部委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节余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大部分地区个人是不需要缴费的,即便是个别地区需要缴费也只是很少金额。
他认为,这个可能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些商业保险 (包括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因为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福利。据悉,如果是购买的商业保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朱俊生建议,国家其实应该鼓励企业或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在一定额度范围内给予免税,因为这一块税收也不多,同时设定一个额度的话,也可以防范恶意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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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昨日有专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网友的吐槽可能是误读。专家表示,这里所称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应该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些商业保险(包括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因为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福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缴税表态”惹争议
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的热点做出解答时。有市民问到,“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就此问题,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回答称:“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答一经媒体报道,立即成为网络热点,引发了大量网友吐槽。一些网友直言 “没道理”,“看大病还要缴税,实在让人难以理解。”为此,不少网友呼吁,国家对大病保险金应该实行免税。
何为“大病医疗保险金”
“网友的心情我理解,但是,似乎大家都没真正搞清楚一点问题,就是 ‘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一位保险业人士昨日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有几块,一块是社会保险中基本医保,另一块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员工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此外,2012年最为国人所熟知的“大病医疗保险”,当属去年8月六部委联合推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换言之,“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至少有三种解释。
为了搞清楚国税总局须缴纳个税的大病保险金到底是属于何种范畴,记者昨日拨打国税总局的12366热线咨询。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不清楚这个大病保险到底说的是哪个大病保险,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保险学院一位长期从事社会保险教学的人士表示,在基本医保之上有一个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制度,其纳费由企业和员工承担,该保险是由社保部门来运作的。在报销方面也是在基本医保报销额度之外,再按一定比例报销其住院费用。《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到,北京地区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的资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按每月13.04元缴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在昨日多家网站对 “大病保险金需缴个税”话题制作的专题页面中,认为国税总局所谓“大病医疗保险”指的就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中在某知名网站的专题中,对大病医疗保险的解释是:“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不过,如此解读的问题在于,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其资金来源为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上述保险业人士直言,既然这个城乡大病保险不用个人掏钱,又何来缴税之说?
需缴税的应是商业保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网友可能存在误读。
首先,大病保险金应该是大病保险费,而不是有些网友理解的赔付款。其次,这个大病保险应该不是北京市的基本医保之外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向10多元钱征税没有必要。同时也应该不是六部委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为六部委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节余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大部分地区个人是不需要缴费的,即便是个别地区需要缴费也只是很少金额。
他认为,这个可能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些商业保险 (包括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因为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福利。据悉,如果是购买的商业保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朱俊生建议,国家其实应该鼓励企业或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在一定额度范围内给予免税,因为这一块税收也不多,同时设定一个额度的话,也可以防范恶意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