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小区业主们,可以真正行动起来维权了!关于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

发表于2010-12-24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发表于2010-12-24
一、提出申请
业主5人以上联名向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所在的区(或县级市,下同)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如该区国土房管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下同)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填报《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成立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房地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二、成立筹备组
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复函》,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事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将筹备组的成员名单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告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未经超过半数投票权业主否决的,则视为通过,由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做出成立筹备组的书面复函。
三、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核实候选人的业主身份、缴交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
(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及以上(一)、(二)、(三)、(四)项内容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不少于5日。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一)筹备组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
(二)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筹备组通知后,到场对投票箱粘贴封条。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当业主人数为300人以上时:(1)筹备组在物业所在地组织业主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根据议程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并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2)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所在地组织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通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到场参加,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2、当业主人数不超过300名(含300名)时: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议程在物业所在地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到场参加,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
(四)会后筹备组将选举结果统计表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
五、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委员会登记表。
(二)区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后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区物价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三)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将公章式样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发表于2010-12-26
对于粗暴的禄德嘉苑物业管理公司,同志们联合起来!把它赶出!!!!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