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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全国两会关于饮用水安全提案资料

发表于2010-05-11

杨文龙委员:生活饮用水安全立法时机已成熟
法制网-法制日报 /李青
内 容: 饮水、做饭、洗菜......我们每天都离不开生活饮用水。作为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生活饮用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3月12日下午,全国政协委员、仁和集团董事长杨文龙在委员驻地与记者面对面,就我国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生活饮用水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记者:据了解,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法的建议。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您为什么对生活饮用水这么关心?
杨文龙:资料显示,自2000年至2007年,我国湖南、江苏、辽宁、安徽、江西等许多地区都曾发生严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当地群众生活饮水困难,危及群众的身体健康。
以农村饮用水为例,卫生部今年2月18日透露:经全国爱卫会、卫生部联合调查表明,调查水样中未达到基本卫生安全的超标率是44.36%,而集中式供水中有消毒设备的仅占29.18%。这说明,我国目前的生活饮用水安全形势仍然较为严峻。
记者:您对此做过实地调查吗?
杨文龙:针对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近几年我在江西、湖南、安徽、广西、辽宁等地进行了一些调研。通过对100多个农村和小城镇的调研,感到这些地区以前的生活饮用水质量是相对较好的,但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镇规模的扩大和工业化发展进程,确实存在水资源污染等严重的问题。
城市片面追求发展 农村缺乏安全意识
记者:调研中您认为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杨文龙:有些城市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盲目建设或扩建对生活饮用水源产生污染的项目或企业,特别是当出现水源污染情况时,基于片面的"保护投资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意识,不及时发布警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
调研中我还发现,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普遍缺乏生活饮用水安全意识。
记者:不少农村群众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祖祖辈辈都是喝这条河、这口井的水,不是活得很好吗?
杨文龙:他们不知道,更重要的是没有人告诉他们,现在的这条河、这口井里的水已经不是他们祖辈喝过的水了,而是被污染了的,有害身体健康的水了。另一个严重问题是,即使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有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意识,他们也根本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手段和保护条件,因而极易酿成生活饮用水安全事故。
现有法规分散标准不统一
记者:目前我国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也不少,为什么要专门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立法呢?
杨文龙:我国目前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分散在环境、卫生、建设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存在各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不配套、标准不统一、特别是涵盖范围不全面、法律规定不具体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制定。
比如,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水法,仅在第33条、34条对饮用水的水源保护作了规定。再如,由建设部、卫生部颁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立法目的明显针对城镇地区且局限于传染病防治范围。又如水源质量标准,目前颁发施行的有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卫生部门分别制定的多种法规性文件,且存在明显矛盾。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执法主体上也是各行其是,造成执法随意性较大,法律解释不一致,执行中无所适从。
关于立法的五个思考
记者:您认为现在对生活饮用水安全立法时机成熟吗?
杨文龙:我国在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有相当广泛的立法基础。从经验借鉴的角度看,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有了生活饮用水的立法。因此我认为,我国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法的时机与条件均已具备,应尽快予以制定。
记者:关于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法,您具体有哪些方面的思考?
杨文龙:我主要从五个方面加以考虑:
首先是卫生。作为一项专门法律,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安全生活饮用水设施建设、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监测、监控,特别是农村和小城镇生活饮用水监管以及商品饮用水、饮用水设备质量标准等。
其次是立法的主要目的。应该是通过国家立法,确立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管理体系、管理机制和管理职能,明确执法主体,明确生活饮用水(包括商品饮用水和饮用水设备)标准,明确行政指导规定,明确监测、监督、监管规定,明确公民依法维护相关权益的规定等。
三是应优先确定立法原则。比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原则、经济发展需求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原则、鼓励开发与监督监管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公布警示的原则等。
四是我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0%左右,立法应特别关注农村及小城镇等基础设施较差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应特别强调对天然河流、湖泊和水井等农村生活饮用水源的定期监测。
五是已有案例表明,如果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实事求是地、及时地公布灾害或事故警示,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和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在生活饮用水安全立法时,应特别强调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时的公布警示办法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布警示责任,使相关职能部门敢于履行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防范和规避灾害、事故风险。
法制网北京3月14日讯
黄因慧委员:制定“长江法”保障长江流域饮用水安全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石永红)“工业废水大多直接排到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管网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目前长江流域饮用水安全形势应引起重视。”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黄因慧在提案中呼吁。
黄因慧委员说,全国两万多家石化企业中,有1万多家分布在长江流域,此外还包括一些钢铁基地、炼油厂、石油化工基地以及相当多的发电厂、造船厂、拆船厂等企业。而目前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善,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应急能力较低。
黄因慧建议,国家应借鉴欧洲9个国家共同保护莱茵河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出台“长江法”以及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操作性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法规,保障流域内4亿多人饮水安全,确保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地开发利用。
“长江流域区域广大、人口密集,一旦上游发生水体安全事故,不仅下游来不及反应,而且影响面较大。”黄因慧委员坦言,还须建立统一的沿江水源、水体、水质监控系统,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严格控制沿江化工污染,防止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向长江上游地区转移,积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污染,实施船舶排放、船舶洗舱水及生活垃圾的集中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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