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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给房地局二办的律师函

发表于2007-05-23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函

上海市长宁区房地局第二办事处:
    您好,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长宁区春天花园业委会的委托,就相关事宜向贵单位致函如下:
一、 我委托单位作为上海市长宁区春天花园的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春天花园的广大业主服务,努力为业主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贵单位却认为我委托单位没有履行相关职责,并得到20%的业主同意,准备更换我委托单位。现我委托单位希望贵单位能够提供该20%业主的名单,以确认其业主资格。
二、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我委托单位作为上海市长宁区春天花园的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相关的办公用房。我委托单位就此事曾多次向有关单位反映,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现我委托单位希望贵单位作为职能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我委托单位配置办公用房。
以上事项还望贵单位能够予以合作配合!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房地局第二办事处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2007年4月  
    
抄送:上海市房地局、周家桥街道、春天花园居委会
发表于2007-05-25
这个律师函有送到二办吗?有作用吗?
时间已经不多了
业委会赶快行动起来
发表于2007-05-30
业委会赶快行动起来!
发表于2007-06-17
如故房地局二办敢胡来,大家就都向上级单位投诉.上海市长都换了,还怕他们胡来.
发表于2007-09-10
业委会赶快行动起来!
发表于2007-09-11
后续呢,有没有后续啊,让我们知道我们的业委会在运作
发表于2013-04-09
无语,把问题责任都推给男人了
发表于2013-04-12
说说马甲怎么好不容易老公不在家,我写到大半夜的一段还掉了?这不是啃爹吗?你的床上功夫一点很好了!每个人背后的影子,在午后阳光下,便分外鲜艳,你的故事很精彩
发表于2013-06-09
高人这么多,不怕的。。http://www.chongfu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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