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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市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规定,非常实用

发表于2010-02-03

 
我在高境派出所网上警务室的网站上看到“上海市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规定”,觉得对小区区出租房屋和承租房屋的人相当重要,发上来,希望大家关心一下。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已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1、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执行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2、居住房屋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3、居住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罚款。居住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详细条款,见该规定的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为此,请居民同志们依法进行房屋租赁,并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人员信息,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申报途径: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网上警务室“人口登记”模块,网址:http://gjs.gaj.shbs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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