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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租房子的业主和住户可是要及时登记啊

发表于2009-12-25

 


根据《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经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在草案中明确规定,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草案在房屋租赁方面,明确了人均承租面积,要求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对于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出租房子的业主和住户要及时去外口办登记,免得到时候给自己带来麻烦啊。

发表于2010-03-21
不顶不行 bowq[v!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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