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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虹物业官司警示录

发表于2017-09-06
标签:物业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2017/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xNqOpu6YwMTE4w/Gz9TcwMja6xSZ3c3hoPTEPdcssz

发表于2017-09-06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业主,并已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号为XX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83.56平方米。2004年7月1日,上海市青浦区广虹馨苑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上海青浦徐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广虹馨苑(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建筑面积:37,121.10平方米;委托管理事项包括:共用部位的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维持公共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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