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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最新房屋动迁标准 算算动迁款能拿几钿?

发表于2003-10-09
黄浦区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 同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 同区域B:陆家浜路以北、同区域A以南; 同区域C:同区域B以南。 二、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一)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人;执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执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二)上述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中,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均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可以按25平方米计算。2001年11月1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1号令)实施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享受此规定。 每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标准黄浦区实行下列被拆迁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 均市场单价(即被拆除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同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500元。 同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100元。 同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050元。 上述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适用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定期公布。 价格补偿标准为20%。 四、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2002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按原定单价标准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 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徐汇区 二、价格补贴系数为20%。因区域调整造成该地块最低补偿单价低于2002年划定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可做适当调整,并报区建委、区物价局、区房地局审核。 三、被拆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换房条件及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被拆迁人每户原住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可选择面积标准换房。 被拆迁人选择面积标准换房的,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四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五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四、上述调整内容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2003年7月1日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标准执行;2003年7月1日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闸北区 一、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750元 B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560元 C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70元 D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9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标准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简屋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的最低标准表:另外,对被拆迁房屋应按其被拆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对居住困难的,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人均不足8平方米的,经核实,在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可以按人均8平方米进行照顾。 上述人口以2001年11月1日之前在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照顾:(1)、他处另有住房(包括单位福利分房、动迁分房、动迁货币补偿以及自行购房的)且居住不困难;(2)、因入托、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浦东新区 一、房屋区域范围划定:按照沪房地资拆[2002]40号文和新区浦建局[2002]18号文之规定,新区划定的三、四、五、六级地段区域不变。 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三、价格补贴系数统一调整为20%凡符合 沪府令[2001]第111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30平方米;但在2001年11月1日之后因分家析产等造成每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该规定。 2003年7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2003年6月30日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执行。 静安区 一、A级区域: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4600元 二、B级区域:长宁路(江苏路-万航渡路)、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南;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4400元 三、C级区域: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4100元 长宁区 一、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本区划分为四个区域,每个区域的最低补偿单价为: 第一区域(中山西路以东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97元。 第二区域(东至中山西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40元。 第三区域(东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41元。 第四区域(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以西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00元。 按照本区已划分的四个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均为20% 二、最低安置面积标准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政府最低面积标准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为25平方米建筑面积。 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区域为本规定中第一条所规定的四个区域,安置房地段由市房地资源局划定。 根据《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廉租、孤老、孤幼、孤残等特殊对象分别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一)、区廉租办确认的廉租对象,户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照顾在25平方米,另加安置地段级差补贴。因房型格式因素造成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的30%支付。 (二)、经有关部分(单位)确认的孤老、孤幼、孤残等对象,户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照顾到25平方米,另加安置地段级差补贴。因房型格式因素造成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在5平方米以下免除房价款,其余部分按市场价的10%支付。 本调整自本政府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在本文发文之前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基地,包括已实施动迁尚未完毕的动迁基地,仍执行原安置标准。 卢湾区 经核定,2003年5月以后本区徐家汇路、肇嘉浜路为界以南地块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为4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为界以北地块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 均市场单价为4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上述价格为卢湾区2003年5月1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拆迁补偿中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发布之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2002年下半年度发布的卢湾区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价格执行。 杨浦区 一、区域划分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315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550元。 2、隆昌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2950元调整到3350元。 3、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295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250元。 4、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270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2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3A区域、3B区域的价格补贴值的补贴系数为30%。4A区域、4B区域的价格补贴值的补贴系数为25%。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凡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且户均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按以下最低标准,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被拆迁地段为三类地段的:安置到四类地段,建筑面积为39平方米;安置到五类地段,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安置到六类地段,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被拆迁地段为四类地段的:安置到五类地段,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安置到六类地段,建筑面积为51平方米。 四、上述调整的标准和规定均自2003年5月10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执行本《通知》的标准和规定,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01]20号)执行。 普陀区 价格补贴的系数 A类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为25% B类、C类、D类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为20% 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条件规定符合《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每产权或租赁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通知书”,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规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家庭;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范围且经济困难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 适用面积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二)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以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基数为依据,按照《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虹口区 按区域划分的居住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原来被拆除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作如下调整: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公布之前已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按照原定的单价标准执行。通告公布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按照通告公布的单价标准执行。 南汇区 根据《上海市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南汇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及价格补贴比例,调整后标准如下: 惠南镇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 15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比例为40%; 周浦镇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 15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比例为40%; 新场镇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 12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比例为20%; 大团镇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11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比例为20%。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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