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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纠正违法销售爱建园地下车位行为及恢复租赁通知书

发表于2013-06-23

纠正违法销售车位行为及恢复租赁通知书

 上海爱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并转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本月5日,“爱建园售楼中心”张贴公告:为缓解爱建园停车难局面,“自2013615日起,本公司将联合业委会、物业公司全面整顿爱建园地下车位使用秩序,清退所有到期租户及违规占用者。201371日起,所有我公司名下的地下车位不再向业主提供租赁服务,有意使用地下车库的业主请至销售现场办理车位购买手续”。

本月17日,“爱建园物业管理处”张贴温馨提示:“所有非购买车位(即租用地下车库车位)业主所持租赁停车卡于即日起作废,道闸感应机将不再识别。为保证车库出入口畅通有序,请持租赁停车卡的业主不要驶入车库”。

本月1718日,所有爱建园地下停车位自入住至今的业主租户陆续被赶出车库,无法正常使用长期租赁停车位,整个爱建园正常停车秩序被人为打破,人为造成爱建园停车难局面。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8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12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

据此,2013617日前,爱建园所有未售出的地下停车位,依法应当出租给业主租户继续停放车辆,“爱建园售楼中心”联合爱建园物业管理处将业主租户强行赶出车位单方断租的行为,明显与上述法规相冲突,属违法行为;而2013617日后,其销售的系违法单方断租获取的车位,属违法销售,在此期间所签订的车位销售合同将因违法销售而导致合同效力纷争。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作为爱建园地下车位业主租户,现郑重通知贵两公司即日纠正对地下停车位的违法断租及违法销售行为,恢复原租赁使用。否则,将通过多种途径维护业主权益。

         专此纠正违法通知

爱建园地下车位业主租户: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发表于2013-07-08
现在的孩子。。。。。。。。。。。。。。。。
发表于2013-07-09
旧情人很多都是初恋,看到初恋一般都得把持不住。
发表于2013-08-04

请问,你是凭什么资格租到车位的? 我们没有组到车位的业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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