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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抑制短期炒作 产权证未取前商品房不得转让

发表于2004-04-15
抑制短期炒作 产权证未取前商品房不得转让

 
黄先生跑了十多家刚开盘的楼盘,居然都被告之:都卖完了,没有房。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人炒房,甚至是楼盘销售人员自己炒房。这一现象将在今后有所改变。昨天,《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被市政府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自去年以来,本市出现了房价持续上涨、局部地区增幅过快的情况,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虽然房价上涨过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定量的短期炒作行为是其中之一。市政府目前和即将采取的一系列调控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抑制房地产市场上人为的短期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市政府副秘书长洪浩在会上表示,本市即将采取的限制期房转让政策,就是借鉴香港政府调控、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做法,限制预购的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的转让,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手段。为此,市政府提出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以增强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能力。 

【相关链接】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建议修改条款 

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修改为“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2、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权威解释 

洪浩:之所以建议这样修改,在于拟明确房屋尚未建成时,当事人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不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主要考虑目前限制期房转让,是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阶段性措施。今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市政府还可能根据需要作出调整,恢复期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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